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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新能源汽车

文章来源:中国工业报 | 发布日期:2007-03-19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发改委表示,这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新能源道路机动车辆。 

   发改委将新能源汽车定义为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但不包括采购新能源汽车完整车辆、二类及三类底盘改装形成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其他新能源(如超级电容器、飞轮等高效储能器)汽车等;非常规的车用燃料指除汽油、柴油、天然气(NG)、液化石油气(LPG)、乙醇汽油(EG)、甲醇、二甲醚之外的燃料。

发改委计划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发改委表示,将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内销售、使用;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道路机动车辆相同。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发改委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包括:应为现有《公告》内整车汽车生产企业、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和专用车类生产企业;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7个条件。

在设计开发能力方面,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产品研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的工作;应配备与设计开发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跟踪国内外新能源汽车技术的最新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法规进行跟踪、评价和转化;能够完成系统开发、整车匹配等工作。

发改委表示,欢迎关心汽车行业发展的各界人士于2007年3月28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发改委产业政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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