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1世纪有可能是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发展阶段。在研发、示范以及商业化发展时期,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取了立法的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我国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如何利用政策手段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开展了深入和细致的研究,并进行了大量的尝试。本文通过对国外利用立法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经验和教训的分析,提
出了我国利用立法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可能性。
1. 背景
1.1 问题的提出
我国在较长的时期内都可能面临需求增加和环境容量有限的窘境,制定我国的中长期规划,不能不考虑我国能源问题上所面临的这一矛盾,因此发展清洁能源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使其成为清洁能源技术的选择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可再生能源技术走过了研发、示范的过程,21世纪有可能是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发展阶段。在研发和示范以及商业化发展阶段,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取了立法的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我国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如何利用政策手段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开展了深入和细致的研究,并进行了大量的尝试,但是,这些政策往往带有部门和行政管理的色彩,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变更,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得不到落实或没有持续性。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了尝试利用立法手段鼓励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问题。
1.2 我国通过立法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面临的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里,我国对能源的管理主要是靠行政手段,尽管对法规、规章、制度的制定也十分重视,但真正能够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很少,绝大多数属于部门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许多重要的规定不够规范化、法律化。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直接相关的法律是能源方面的立法,特别是电力法和节能法等,其次是有关经济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从这些法律本身和相关条款看,其缺陷是,号召和口号性的条文为主,缺乏实施的具体细则和相应的经济激励措施以及行政监督手段。这种缺憾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政府职能中关于立法和执法的定位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长远目标不明确。
纵观世界,各个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的各有不同。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目的基本上是一致的:过去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农村能源问题、解决边远地区的供电问题等。发达国家的目的则与发展中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在20世纪80年代,基本动力是受石油危机的影响,目的是解决能源供应的多元化问题;进入90年代后,主要目的已经演变为解决环境问题。无论是能源供应多元化还是环境问题的压力,都给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市场需求,由此带动了发达国家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的发展。
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的是什么?是为农村和边远地区服务,还是为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发展?是建立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还是建立可再生能源技术市场?从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角度看,我国地大物博,又有巨大的能源市场,同时我国的国力已经允许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和商业化方面有所投入,也就是说我国已经具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和商业化的物质条件。从世界趋势看,发展可再生能源也已经不仅仅是为农村和边远地区服务,而是逐步走向商业化。因此,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的目的应该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从立足于解决农村和边远地区能源问题,逐步转变到解决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产业化和商业化上面来,既建立可再生能源的技术产业,又建立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市场,使得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在不太长的时期内,为改善我国的能源结构作出贡献。
法律是实现国家发展目的和目标的基本手段,有了明确的发展目的和目标,可再生能源立法才有其可能。通过立法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商业化发展,需要的是明确的、可操作的、公开的、量化的具体条款。只有落实这样一些具体的条款,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标才有真正的保障。
2. 国外可再生能源立法综述与评价
2.1 国外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案例研究
国外的政策大都是通过法律体现的。不论是强制性手段,还是经济激励手段,不论是国家采购手段,还是市场激励手段,都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陆续制定了法律鼓励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2.1.1 美国
美国1978年通过的公共电力管制政策法案,鼓励电力公司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以预测电力价格(80年代初期,美国许多电力公司以每桶40美元或以上的油价价格为基础,预测了可再生能源的上网电价,并依此与电力供应商签署了购电协议书)或可避免成本电价以及价格补贴提高和激励发电商和供电商的积极性。此项法案的实施使发电商和供电商签署了一大批上网电价在每千瓦时10美分以上的购电合同。
美国通过立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国家或政府制定政策,通过市场机制使这些政策得以实现。特别是配额制的机制,实际是在强制性的宏观目标条件下,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根据资源有效分配原则,以较低的成本实现高成本的发展目标。
2.1.2 英国
英国在可再生能源方面起步较晚,但通过其非化石燃料公约(The Non-Fossil Fuel Obligation, 简称NFFO)的政策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稳步发展。其主要内容是:英国的地区电力公司有义务或责任,保证在其所供应的电力中,要有一部分来自于非化石燃料资源。它为应用非化石燃料资源生产电力提供了一种保障的市场机制,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初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以便在不远的将来,在不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下,可再生能源发电具有与常规能源发电相竞争的能力。NFFO实施机制的最大特点是由政府发布,通过招标和投标选择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者,竞标成功者将与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电力公司按中标价格签订购电合同,合同期限在每次非化石燃料公约中都有明确规定。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目前仍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成本,地区电力公司所承受的附加成本,即中标合同电价与平均电力交易市场价格之差,将由政府补贴,补贴则来源于政府征收的“化石燃料税”。这一措施有效地吸引了诸多的公司和企业来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NextPage]
英国通过立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思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