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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能源发展的制度保证

文章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 发布日期:2006-08-09 | 作者:李俊峰 时璟丽 | 点击次数:
    备受能源业界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今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是一部关系国家能源和环境安全,关系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它为推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和良好的制度保障。这部法律规范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类法律主体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确立了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规定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和措施。本文将就法律出台的背景,立法中体现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具体措施等做简要介绍。
出台背景
    我国是世界上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但我国能源资源有限,常规能源资源仅占世界总量的10.7%,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量将越来越大,预计到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需求将达25~33亿吨标准煤,将是2000年的2倍,能源供需矛盾将日益显现。
    分析我国中长期能源供需形势可以看出,我国的能源发展将长期存在三大矛盾:大量使用煤炭与环境保护和减排温室气体的矛盾;大量消耗优质能源和国内油气资源短缺的矛盾;大量进口石油天然气和能源安全的矛盾。如果说到2020年我国能源供需矛盾存在着巨大压力但这种矛盾还是可以克服的话,2020年之后的我国能源供需矛盾将是一种真正的严峻挑战。唯有采取强化节能、大幅度提高能源效率和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积极利用国际资源,特别是油气资源;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才是缓解这三大矛盾,应对严峻挑战的根本出路。
    目前,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的地位得到很大的提升,已从原来的补充能源上升到战略替代能源的地位,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的已经演变为保障能源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实现可持续发展。1997年欧盟率先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白皮书》。首次提出了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达到50%的比例的战略目标,这一战略目标在2004年举行的波恩世界可再生能源发展大会上进一步得到确认。英国和德国提出了2020年可再生能源将在其能源消费中占据20%的具体承诺和行动计划。
    然而,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还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发展速度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还不适应。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国家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政策,缺乏可实施的法律制度以及配套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由此难以给可再生能源这一新兴技术和产业创造一个比较稳定的市场环境,相应地也就难以形成可以有效吸引国内外投资的独立产业。就国内外经验而言,这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特别是初期发展阶段不可缺少的条件。如在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特别是风力发电领域,主要问题和障碍是缺乏稳定的强制并网和有效分摊费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政策。尽管不同部门提出了一些政策,例如风电并网、优惠贷款。税额减免等,但这些政策缺乏法律效力,相互不协调,事实上很难实施,加之可再生能源发电还不能与常规能源,特别是缺乏严格环境约束的煤电进行竞争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就很难从示范和小规模商业化阶段进入较大规模商业化阶段,从而使可再生能源发电同常规能源发电展开竞争。
    在这和情况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就需要国家明确发展目标,建立落实发展目标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投资、税收、价格、财政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另外,从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的角度,政府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过程中被赋予哪些权利和义务,可以采取哪些促进和限制措施,各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市场主体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都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以强化政府职责,增强市场主体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信心。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法来予以保障。《可再生能源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
重要制度
《可再生能源法》中体现了几项重要制度:
第一,总量目标制度
    可再生能源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处于商业化发展的初期,其开发利用存在成本高、风险大、回报率低等问题,投资者往往缺乏投资的经济动因,因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不可能依靠市场自发形成。对这种具有战略性、长期性、高风险、低收益的新型基础产业,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必须依靠政府积极的推动,而政府推动的主要手段是提出一个阶段性的发展目标。一定的总量目标,相当于一定规模的市场保障,采用总量目标制度,可以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号,国家在什么时期支持什么、鼓励什么、限制什么,可以起到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因此可以说,总量目标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和关键,是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强制上网制度
    实施强制上网制度,是由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和经济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可再生能源是间歇性的能源,电网从安全和技术角度甚至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持一种忧虑和排斥的心态。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核算机制条件下,大多数可再生能源的产品(例如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源发电)还不能与常规能源产品相竞争。因此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上网制度。是在能源销售网络实施垄断经营和特许经营的条件下,保障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基本制度。实行强制上网制度,可以起到降低可再生能源项目交易成本,缩短项目准入时间,提高项目融资的信誉度等作用,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NextPage]
第三,分类电价制度
    可再生能源商业化开发利用的重点是发电技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上网电价。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明显高于常规发电成本,难以按照电力体制改革后的竞价上网机制确定电价,在一定的时期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必须实行政府定价。因此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需要建立分类电价制度,即根据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门别类地制定相应的固定电价或招标电价,并向社会公布。投资商按照固定电价确定投资项目,减少了审批环节;电网公司按照发电电价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发电量,减少了签署购电合同的谈判时间和不必要的纠纷,从而降低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的交易成本。
第四,费用分摊制度
    可再生能源由于受技术和成本的制约,目前除水电可以与煤炭等化石能源发电相竞争外,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成本都比较高,还难以与煤炭等常规能源发电技术相竞争。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不均匀,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就要采取措施解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高成本对局部地区的不利影响,想办法在全国范围分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高成本。费用分摊制度的核心是落实公民义务和国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各个地区相对均衡地承担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额外费用,体现政策和法律的公平原则。实施费用分摊制度后,地区之间、企业之间负担公平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大规模发展。
第五,专项资金制度
    缺乏有效和足够的资金支持一直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一大障碍,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否持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建立费用分摊制度主要可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额外成本问题,其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金瓶颈仍需要专门的渠道解决。建议应该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费用分摊制度无法涵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补贴,补助和其他形式的资金支持。
    配套措施根据我国中长期能源规划研究,2020年之前,我国基本上可以依赖常规能源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能源需要。2020年之后,特别是在我国能源需求总量超过30亿吨标准煤之后,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将日益突出,届时需要可再生能源提供数亿吨乃至十多亿吨标准煤当量的能源。因此,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目的将是: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供给能力,改善能源结构,实现能源多样化,切实保障能源供应的安全。
    《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为实现上述目标有力保证。但《可再生能源法》作为在全国适用的法律,为兼顾各地不同情况,有些方面比较原则,其有效实施还有赖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这些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是这部法律有效实施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为了改变过去环境资源领域常见的配套法规规章迟迟不能出台,影响法律有效实施的现象,使这部法律在施行之日起就真正得到有效实施,在法律通过不久,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举办了《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座谈会,研究如何落实法律的各项规定,切实保障法律从施行之日起就得到有效实施。目前已经被考虑制定的实施细则和规定主要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和费用分摊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埋办法:可再生能源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等研究制定工作等。法律和配套措施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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