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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再获“燃料”专项资金花落谁家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日期:2006-06-20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并举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已报国务院审批

    财政部日前下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被列为重点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

    发改委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已报国务院审批,近期即将公布。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将重点扶持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将着力于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种的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和贷款优惠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扶持。其中申请无偿资助方式的,除标准制定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实习记者 周明 记者 申屠青南)

一边是上市公司投资新能源的热情不断高涨,一边是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思路日益明确、相关政策陆续出台。

    财政部近日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但是,从事新能源开发的有关上市公司谁能从这个《办法》中得到实惠,却还需细加辨析。

一些公司被排除 

    按照《办法》,“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同时,《办法》还明确提出:“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根据上述规定,涉足核能、煤变油、煤基醇醚燃料、以陈化粮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开发,以及垃圾发电、秸杆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的公司,至少不会成为“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资助对象。

    从事煤变油、煤基燃料甲醇研究开发的上市公司目前主要有G兖煤(600188)和天科股份(600378)。

    G兖煤在2005年报中表示,今年将加快陕西省60万吨甲醇项目建设施工进度,力争2007年四季度建成投产;同时,兖矿集团正在开发的煤变油项目将吸收兖州煤业参与投资,共同开发。其中,陕西省60万吨甲醇和新煤矿项目项目建设投资约为13.52亿元。

    天科股份2005年6月23日公告称,公司在中国神华煤制油有限公司的“煤直接液化项目”中的PSA制氢装置中标,中标标的为4513万元人民币。同年11月3日,天科股份公告称,公司参股32%的宜宾天科煤化工有限公司(天科股份为第一大股东)年产5万吨甲醇生产装置,已投产并产出合格产品。

    我国生物燃料乙醇的生产,是在上世纪末粮食相对过剩的条件下开展起来的,目前产能为102万吨/年,全部以陈化粮为原料。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负责人不久前明确提出,今后我国发展燃料乙醇,重点应放在以非粮食的各种经济作物为原料上。《办法》明确了要重点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但不是以粮食为原料的生物乙醇燃料,而是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G丰原(000930)是国家定点的燃料乙醇生产企业之一,也是安徽省唯一一家燃料乙醇供应单位。该公司32万吨/年燃料乙醇项目已于2005年底投料试车成功,据预计,今年其产能将超过40万吨。

    涉足燃料乙醇的上市公司还有G沱牌(600702)。G沱牌的子公司吉林沱牌与国家批准的吉林燃料乙醇公司合作,其生产的燃料乙醇主要以玉米为原料。吉林沱牌去年下半年生产燃料乙醇18464吨,今年产能将扩大到4万吨。

    对这两家公司而言,还不光是得不到“发展专项资金”重点资助的问题。由于政策导向的调整,它们的生产原料必须改为甘蔗、木薯、甜高粱等作物,这在改变其原料供应模式的同时,对生产线的重新设计也提出了要求。

    除上述公司以外,从事垃圾发电的G泰达(000652)也面临相同的问题,即不会得到“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资助。

    实力越强越受益

    作为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导向的具体体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扶持对象潜力大、前景好,二是在资金运用上以公益性为重点。

    根据第一条原则,一些上市公司已经被排除在重点扶持的名单之外。那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除了这些上市公司之外,从事《办法》所列的重点领域如风能、太阳能等的上市公司,是不是一定会得到“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办法》,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优惠两种。其中,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办法》中明确提到的可受到国家全额资助的只有“标准制定”这一项;除此之外,要想获得国家无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谁能承担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制定标准”这样一个角色?在多数情况下,制定标准的任务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承担的。比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就只能由国家发改委这样的部门来制定。此外,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国家标准,依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需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至于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推广应用的相关标准,则需由建设部这样的政府部门制定。

    除了标准制定难以问津之外,上市公司可能获得“发展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项目,将出现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等方面。G天威(600550)4月27日公告,新启动的天威英利三期工程将把建设重点从单一的扩大产能转向产能与研发并重,2008年建成投产后将建成500兆瓦生产基地、国家新能源与能源设备产业基地太阳电池级晶体硅片工程研究中心和光伏系统研发中心。太阳能发电的推广应用是“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扶持对象,作为国内太阳能发电领域的龙头,G天威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应当会得到国家一部分无偿资助。

    为了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各级政府会在当地推出一些示范工程,比如太阳能建筑示范工程、太阳能热发电示范工程、太阳能奥运示范工程、太阳能LED路灯示范工程等,承建这些示范工程的上市公司将获得国家无偿资助。但是,按照《办法》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这就为能获得无偿资助的项目设置了门槛。

    在以贷款贴息方式进行资助的项目中,以企业实力为指标所设置的门槛同样存在。《办法》规定:“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这意味着,只有那些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居于龙头地位、拥有较强研究开发实力的上市公司,才会得到“发展专项资金”的青睐。(记者 张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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