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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成立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日期:2006-06-19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日前已划拨专门资金、制定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其中,发改委和财政部设立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已经报请国务院批准,有望近期公布;科技部则“另辟蹊径”,通过国际合作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三部委着力点不同

    在日前召开的“中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业化论坛”上,科技部副部长尚勇透露,科技部对可再生能源的资金支持注重研究开发,但也开始逐步尝试示范推广部分科技项目。

    目前国际上可再生能源领域有新的突破,国内尚不能解决的某些关键技术,在国外已经有了较成熟的替代技术。科技部希望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技术瓶颈。“风能、小水电、地热等领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是科技部重点扶持的内容”,尚勇表示。

    发改委能源局局长徐锭明表示,由发改委和财政部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将用于支持技术进步、人才培养、产业体系建设和新技术示范项目建设等。

    中国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朱俊生透露,财政部将着力支持生物质能源的发展,主要解决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开发等。

    “发改委还会单独拿出一部分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消息人士说,具体的项目估计会偏重于风能等比较成熟的项目,“5月30日,发改委高新司有关会议决定,将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5兆瓦风机组”。

    徐锭明还表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争取达到16%,其中,水电总装机达到3亿千瓦,风电装机和生物质发电目标都是3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装机力争达到180万千瓦;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年生产能力分别达到1000万吨和200万吨;沼气年利用量总计达到约443亿立方米,太阳能热水器总集面积达到3亿平方米。

  专项资金运作进入实质阶段

    目前与《可再生能源法》相配套的10部文件已经颁布,包括:《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目录》等。

    “各部委还出台了若干实施细则”,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表示。

    孙佑海说,《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业内人士称,该《办法》的出台说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运作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

    徐锭明称,发改委已经向国务院报告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当记者追问何时公布时,他笑道:“国务院已基本同意了,马上就会公布。”

    财税政策尚需加强

    孙佑海说,“有关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等法规,国务院还没有制定出来,这已经成为当前影响企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一个制约因素”。

    在财税支持方面,国家目前对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采取了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措施,以及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时给予补贴。

    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所长聂高民表示,税收优惠将是对可再设能源支持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按照《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对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设备制造、开发利用应该加快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利用财政贴息、补贴支付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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